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傅菊英
傅台生
傅竹英
傅台英
傅台成
傅蘭英
傅台安
被 告 許純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3號毀壞建築物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㈠。
二、被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引用附件㈡。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純美被訴毀壞建築物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 併駁回。
二、據上論結,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
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