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565號
SLDM,98,聲,1565,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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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原名李淑月
受 刑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執字第5695
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 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通知受刑人及保證人送達證 書回證、保證金收據、被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影本,認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孝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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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