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30號 98年度訴字第29號 98年度易字第16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金謀選任辯護人 莫怡萍律師被 告 許育甄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被 告 林柏盛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被 告 林東權 莊瑞仁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王瑞杉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被 告 余永川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被 告 歐聰智 歐泳木上二人共同 徐揆智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幸慧律師被 告 郁慶榮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被 告 陳浚翔 傅學仁 溫政峰 謝旻霖 陳漢鍾上 一 人 郭美春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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