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嚴姿涵(即銓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8月1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019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由聲請人刊登於民國98年1月20日之太平洋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在卷可證,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 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564條第1項、第0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國南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
│ 1 │有限責任基│臺灣銀行股份│97年11月3日│ 20,000元 │ 0000000 │
│ │隆市第二信│有限公司基隆│ │ │ │
│ │用合作社 │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