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
債 權 人 新元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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