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鐿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8月11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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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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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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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興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銀行嘉義分行 │ 98年2月3日 │ 114,988元 │ AF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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