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豐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鶴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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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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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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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美華 │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98年2月21日 │16,660元 │EN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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