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35號
CYDV,98,除,135,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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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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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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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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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味便當專賣店 │台灣銀行太保分行 │97年12月31日 │55,000元 │A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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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