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紀福村即榮鉅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額核定為新臺幣310,87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