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1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侯文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陸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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