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5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各公司向我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手錶及筆等 各式商品,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限 內,未經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販賣、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其於不詳時間,在 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以每支手錶新台幣(下同)5 百元 至7 百元、每支筆1 百元之價格,購入非附表所示商標權人 自行或授權生產,其上標示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筆 後,明知該等手錶、筆係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竟仍基 於販賣以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將該等 商品陳列於址設嘉義市○區○○路4 段315 號之峻昌科技工 程有限公司展示架等處,並以每支手錶8 百元至1 千元、每 支筆4 百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98年2 月12日下 午5 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各1 份。
(四)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出具之委任狀、乙○○出具之鑑定證明 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 份,以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9 份、警方查獲本案之照片2 張、 扣案物照片48張。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已敘及被告販賣侵害附表所示商標權商品之事實, 僅係論罪法條欄誤載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附此敘明。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 ,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 ,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 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 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於上開期間內多次將其低價購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以高價售 出,賺取差價,其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 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論以 集合犯之實質一罪。被告係以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集合 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之商標法第82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佳,其為警查扣之侵 害商標權商品仿冒之品牌眾多、數量非寡,缺乏尊重他人智 慧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損害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譽, 亦減損附表所示商標之價值,及其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 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 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DUPONT筆1 支 ,未經鑑定,無證據足認係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自不 得予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商標 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 澤 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
犯前 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附表:
┌──┬────────────┬──────────┬──────────┐
│編號│(1)商標圖樣、(2)註冊號數│商標權人 │扣案侵害商標權商品 │
│ │(3)指定專用商品、(4)專用│ │ │
│ │期限 │ │ │
├──┼────────────┼──────────┼──────────┤
│ 1. │(1)BVLGARI │義大利商普魯嘉里公司│仿冒寶格麗BVLGARI 手│
│ │(0)00000000號 │ │錶3 支 │
│ │(3)鐘錶等 │ │ │
│ │(4)99年10月31日 │ │ │
├──┼────────────┼──────────┼──────────┤
│ 2. │(1)IWC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仿冒萬國IWC手錶1支 │
│ │(0)00000000號 │有限公司 │ │
│ │(3)鐘錶及其組件 │ │ │
│ │(4)108年4月30日 │ │ │
├──┼────────────┼──────────┼──────────┤
│ 3. │(1)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仿冒香奈兒CHANEL手錶│
│ │(0)00000000號 │公司 │1 支 │
│ │(3)鐘錶及其組件 │ │ │
│ │(4)107年4 月30日 │ │ │
├──┼────────────┼──────────┼──────────┤
│ 4. │(1)ROLEX 及皇冠圖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仿冒勞力士ROLEX 手錶│
│ │(0)00000000號 │ │9 支(聲請簡易判決處│
│ │(3)鐘錶計時器及其組件等 │ │刑書誤載為手錶、鑽錶│
│ │(4)104年9 月30日 │ │各1 支) │
├──┼────────────┼──────────┼──────────┤
│ 5. │(1)TAG HEUER │瑞士商達格豪雅公司 │仿冒豪雅TAG HEUER 手│
│ │(0)00000000號 │ │錶2 支(即扣押物品目│
│ │(3)鐘錶及其組件 │ │錄表所載仿冒CARRERA │
│ │(4)102年12月31日 │ │手錶) │
├──┼────────────┼──────────┼──────────┤
│ 6. │(1)PATEK PHILIPPE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仿冒百達翡麗PATEK │
│ │(0)00000000號 │ │PHILIPPE手錶1 支 │
│ │(3)鐘錶及其組件 │ │ │
│ │(4)108年1月31日 │ │ │
├──┼────────────┼──────────┼──────────┤
│ 7. │(1)CONCORD PAPILLON │瑞士商MGI 時尚集團公│仿冒君皇CORCORD 手錶│
│ │(0)00000000號 │司 │1 支 │
│ │(3)鐘錶及其組件 │ │ │
│ │(4)99年5月31日 │ │ │
├──┼────────────┼──────────┼──────────┤
│ 8. │(1)MONTBLANC 及白星圖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仿冒萬寶龍MONTBLANC │
│ │(0)00000000號 │司 │筆6 支 │
│ │(3)筆、鋼筆、原子筆等 │ │ │
│ │(4)99年6月30日 │ │ │
├──┼────────────┼──────────┼──────────┤
│ 9. │(1)交叉雙C 圖(CARTIER)│荷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仿冒卡地亞CARTIER 筆│
│ │(0)00000000 號 │司 │1 支 │
│ │(3)筆、墨、墨水 │ │ │
│ │(4)108年4月15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