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洪贊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 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同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 有勾串證人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 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而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審判期日交互詰 問證人後,雖認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當庭解除 其禁止接見、通信,惟認上述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同日裁定自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 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惟上述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