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7號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丁○○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甲○○、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丙○○、乙○○、甲○○、丁○○因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 ,尚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事實足 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 ,而於民國98年4月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 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均禁止 其接見、通信,並於同年7月7日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其 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丙○○、乙○○、甲○○、 丁○○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均應自98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仍禁止其接見、 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