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84號
NTDM,98,易,84,2009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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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7號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乙○○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丁○○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92、
5393號、98年度偵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丁○○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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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