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前經本院於 民國98年7月30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98年8月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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