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829號
原 告 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趙秀蘭即伸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82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8月1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柒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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