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蕭憲文 律師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乙○○署長)住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 呂偉誠 律師 李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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