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297號
TPEV,98,北補,297,200908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宗基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捌拾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中正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4,388.89元x新臺幣(下同)33.002(98年7月27日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804,882元(24,388.89x33.002元=804,882.14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頁


參考資料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基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