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救字,98年度,33號
TPEV,98,北簡救,33,2009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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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有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訴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同會律師專用委 任狀各1紙以為釋明,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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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