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共同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日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給付薪資,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 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 接案通知書,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准予訴訟救助。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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