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3422號
TPEV,98,北簡,3422,2009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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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422號
原   告 國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10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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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