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422號
原 告 國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國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10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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