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648號
原 告 雅緹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氣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案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確定前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並應補
正提出由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具名委任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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