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85號
原 告 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0 元,尚需補繳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納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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