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24500號
TPEV,98,北簡,24500,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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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24500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24500號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林貴珍有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 國9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債 權,已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96年度執字第39272號債權 憑證取得執行名義在案,並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訴外人 林貴珍任職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經鈞院於97年3 月5日、97年3月21日分別核發97年度執字第18137號扣押命 令及移轉命令,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依強制 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鈞院以准將債務人林貴珍對被告之 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原告於97年10月22日再以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公司請求被告依上開執行命令內容及金額支付原告, 為被告迄今未為任何給付行為,乃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自民國97年4月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林貴珍於被告 每月應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含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 、研究費等在內)3分之1,直至債權金額新台幣300,000元 即自9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2,408元至清償完畢。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並未僱用訴外人林貴珍林貴珍僅於97 年2月前曾拿被告公司衣服批發買賣,被告公司依出售件數 給付報酬,然其後即未再為批發買賣,被告亦未僱用林貴珍 ,故林貴珍對被告公司並未有原告主張之薪資債權存在,被 告自無給付原告之義務云云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主張對訴外人林貴珍有上開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債權,並經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本院民 事執行處就訴外人林貴珍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本



院97年3月5日、97年3月21日分別核發97年度執字第18137號 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1 份、本院97年3月5日北院隆97執辛字第18137號、97年3月21 日北院隆97執辛字第18137號執行命令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直字第18137號執行卷核無誤。另查原 告主張訴外人林貴珍對被告公司存有上開自民國97年4月起 迄今之薪資債權一節,為被告否認,故本件爭點厥為,訴外 人林貴珍對被告公司是否有原告主張請求被告給付之薪資債 權存在?且此部分事實應由原告舉證,經查,原告為上開事 實之主張,固以被告提出勞保紀錄中,被告有以雇主身分幫 訴外人林貴珍以最低薪資17,280元投保勞工保險,退保時間 係98年5月,而認訴外人林貴珍有於被告公司任職之事,然 為被告公司所否認,辯稱因林貴珍係被告公司負責人之母, 乃形式以被告公司名義幫林貴珍投保,惟被告公司並未僱傭 林貴珍,並提出被告公司97年度發與員工薪資所得資料表、 薪資明細等資料以參,而原告對上開資料真正亦不爭執,是 觀諸上開被告公司97年度全年之員工薪資所得資料,確實未 有給付訴外人林貴珍之薪資,則被告所辯,尚非無據,而原 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訴外人對被告公司自民國97年4 月 起迄今有薪資債權存在等情,故本案原告主張依據執行命令 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97年4月起按月給付原告就執行債務人 林貴珍於被告每月應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含薪俸、獎金、 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3分之1,直至債權金額新台 幣300,000元即自9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3計算之利息至清償完畢,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 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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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荒者休閒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