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213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立信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13日上午9時43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2T-0412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北縣五股工業區○○ 路與五權一路口處時,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致撞及原告所承 保被保險人昕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林公司)所有由賴中 芔所駕駛車牌號碼6667-DY自用小客車,造成該車受損,必 要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501元(其中工資為30,99 4元,零件為69,507元),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 法第53條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賠償 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照片、估價單、行 車執照、駕駛執照、統一發票及汽車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等 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 圖屬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 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 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昕林公司 所有自用小客車於93年7月出廠,現以100,501元修復,其中 零件為69,507元,工資為30,994元,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 照、估價單等件影本為證,應認係真正。關於更新零件部分 之請求,應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 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據此計算,上開汽車於96年6月13日 碰撞受損,折舊年數為3年,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該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三六九,修復費用其中零 件部分為69,507元,扣除折舊後應為17,463元(計算式如附 表),加上工資30,994元,本件車因車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 ,應以48,457元為必要。
五、從而,本件原告基於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8,4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惠娟
┌───────────────────────────────────┐
│ 附表 98年度北簡字第21388號 │
├───┬────────────────┬──────────────┤
│ 年次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
│ 一 │ 25,648│69,507 ×0.369=25,648 │ 43,859│69,507-25,648= │
│ │ │ │ │43,859 │
├───┼────┼───────────┼────┼─────────┤
│ 二 │ 16,184│43,859×0.369=16,184 │ 27,675│43,859-16,184= │
│ │ │ │ │27,675 │
├───┼────┼───────────┼────┼─────────┤
│ 三 │ 10,212│27,675×0.369=10,212 │ 17,463│27,675-10,212= │
│ │ │ │ │17,463 │
├───┴────┴───────────┴────┴─────────┤
│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