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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簡字,98年度,9號
TPEV,98,北海商簡,9,200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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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歐惕目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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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惕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