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歐惕目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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