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8年度,26號
TPEV,98,北建簡,26,200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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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建簡字第26號
原   告 勝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補正委任狀)
複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被   告 印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再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法定代理人者,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 所。
二、經查,本件被告業於97年9月5日廢止登記,公司負責人應為 清算人,惟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僅記載被告公司原 董事長姓名,並未表明該董事長即為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原 告所列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不無疑義,依上開規 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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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