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