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8年度,2381號
TPEV,98,北小,2381,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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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381號
  原 告 乙○○住臺北縣板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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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