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457號
TCEV,98,中補,1457,20090828,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15,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捷勝
搬家貨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勝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