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456號
TCEV,98,中補,1456,200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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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京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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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