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40號
原 告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沃企業有限公司、朝
全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000元,應繳
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1,2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豐沃企業有限公司、朝
全實業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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