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佶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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