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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422號
TCEV,98,中補,1422,2009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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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佶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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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佶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