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朝全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50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甲○○及被告朝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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