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395號
TCEV,98,中補,1395,200908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3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