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保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37,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富淞塑膠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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