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
中請求給付資遣費等部分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72053元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
台幣72360元,共計新台幣144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55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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