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98年度,99號
TCEV,98,中勞簡,99,2009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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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簡字第9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
  中請求給付資遣費等部分依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72053元
  ,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
  台幣72360元,共計新台幣144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550元,已繳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5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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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