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揚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1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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