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乙○○(晋丞企業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廖純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