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0年度,327號
KSDM,90,交附,327,200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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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乙○○(晋丞企業行)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廖純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企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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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