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8年度,827號
TYEV,98,桃簡,827,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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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827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8 月26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 4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 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楊文雄
法 官 蘇昭蓉
附表:
┌─┬─────┬───┬─────┬──────┬───┬───────┐
│編│ 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提示日│ 利 息 │
│號│ │ │ │ (新臺幣) │ │ │
├─┼─────┼───┼─────┼──────┼───┼───────┤
│一│AC0000000 │980430│全力營造工│ 19,845 元│980430│自98年5 月11日│
│ │ │ │程有限公司│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按年息6 %計算│
│ │ │ │ │ │ │之利息。 │
├─┼─────┼───┼─────┼──────┼───┼───────┤
│二│AC0000000 │980430│同上 │ 12,285 元│980430│同上 │
├─┼─────┼───┼─────┼──────┼───┼───────┤
│三│AC0000000 │980505│同上 │ 286,496 元│980505│同上 │
├─┼─────┼───┼─────┼──────┼───┼───────┤
│四│AC0000000 │980510│同上 │ 184,669 元│980511│同上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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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