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8年度,414號
SYEV,98,營小,414,200908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2800元,自民國97年10月21日起,及其中新臺幣7200元,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1/1頁


參考資料
理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