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60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螢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伍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伍
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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