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達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板勞小字第4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著有規定。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