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8年度,888號
TPSV,98,台聲,888,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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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萬達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七年度台上
字第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以具狀陳報之方式為之,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遲至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逾三十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八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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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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