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上 訴 人 全球聯合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被 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參 加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乙○○○,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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