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8年度,1595號
TPSV,98,台上,1595,200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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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五號
上  訴  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法 定代理 人 乙○○(Ruby Zefo)
訴 訟代理 人 陳慧玲律師
       郭建中律師
被 上 訴 人 英代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崇善律師
複 代 理 人 陳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智上
更㈠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自西元一九六八年創立 Intel Corporation,即使用自創之「INTEL 」為商標,並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及九十二年在台灣分別取得審定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英代爾」商標及審定註冊號數第0000000號「英特爾」商標,指定使用於電腦、微處理器、通訊器材、軟體設計、網路及電信多媒體通訊等商品類別,並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分別申請延展註冊之專用期間至一○六年五月十五日。多年來「英代爾」及「英特爾」商標,已為消費者熟知,為著名商標。惟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與伊註冊且著名之「英代爾」商標完全相同之字樣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向經濟部設立登記「英代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代爾公司)。被上訴人登記及使用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與伊「英代爾」商標完全相同,並易與伊另一商標「英特爾」高度近似,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或聯想。被上訴人雖刪除有線通信機械材料製造業及無線通信機械材料製造業之營業項目,其剩餘項目包括成衣業、服飾品製造業、紡紗業、玩具製造業、國際貿易業等,仍與伊註冊之八三六三四一、八三三六四一號「INTEL 」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玩具、衣服」等為相同或近似商品,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仍未排除。被上訴人僅九十二年度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之營業收入總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一億五千三百一十一萬三千五百五十八元,扣除營業成本後之營業毛利亦達二千七百七十萬九千六百六十二元,足證被上訴人因非法使用伊商標及攀附伊商譽獲得利益極為可觀等情。爰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二



十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英代爾公司停止使用「英代爾」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及向經濟部申請辦理變更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為與「英代爾」相同以外名稱之登記;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伊一百萬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業經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
被上訴人則以:伊使用「英代爾」作為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與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所列各款規定情形不符。伊主要業務為外銷,對外均以「Merry Kid's Corporation」及「Handerson Group」為名,根本未曾以「英代爾」三字從事任何行銷,更未曾以「英代爾」三字作為商標使用,或對外使用。伊營業類別以生產服飾、玩具,並外銷出口為主,與上訴人之電子業,性質完全不同。伊雖以「英代爾」作為公司名稱,但也僅作為正式之公司名稱,與客戶往來舉凡電子郵件、發票、採購單等,均以英文往來,完全沒有使用中文。且伊中文特取名稱「英代爾」僅對內與公家機關、國內廠商與銀行之行政作業流程中使用,對外貿易均以英文名稱「Merry Kid's Corporation 」作為表徵,此外銷部分之業務所得,並非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侵害商標權所得之利益,上訴人亦不得依此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無非以:上訴人係審定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英代爾」商標及審定註冊號數第0000000號「英特爾」商標之專用權人,指定使用於電腦、微處理器及通訊器材等商品,商標專用期限分別始自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及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至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並已延展註冊至一○六年五月十五日。上訴人上述商標並註冊使用於軟體設計、網路及電信多媒體通訊等商品類別。被上訴人英代爾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以與上訴人註冊之「英代爾」商標完全相同之字樣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向經濟部商業司設立登記「英代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依現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需行為人明知為他人著名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且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或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方構成該條款之情形。查被上訴人英代爾公司之產業類別係成衣、服飾及其他紡織製品製造業,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依上訴人提出之英代爾公司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五年度國內營業之相關收入資料所示,英代爾公司於國內之交易對象皆為國內「公司」,例如:麗嬰房、東森購物等,因交易對象並非一般消費大眾而係廠商,在雙方所交易對象顯然不同之情況下,應



不致減損「英代爾」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或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上訴人雖曾使用「英代爾」作為商標,惟僅限於在我國使用,未曾於我國以外之地區使用,而英代爾公司係以出口外銷玩具、服飾為業,且皆係使用英文「Merry Kid's Corporation 」作為公司之名稱及行銷,不會有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認或混淆。且英代爾公司之營業類別以生產玩具、服飾,並外銷出口為主,與上訴人之電子業性質不同,應無侵害上訴人商標權或有侵害之虞之情事。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所謂「善意合理使用」,係指僅係單純使用自身名字,並未將名字作為「商標」使用。英代爾公司係於八十九年間合法申請並取得「英代爾」作為公司名稱,長久以來並無間斷,因此,英代爾公司應係善意使用當時合法取得之公司名稱,無侵害上訴人商標權之意。上訴人曾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發函告知被上訴人有關「英代爾」為其商標一事,因被上訴人英代爾公司僅以「英代爾」作為公司名稱,並未攀附該商標於商品作為不合理使用,英代爾公司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善意合理使用之規定,不受上訴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上訴人就其主張「被上訴人英代爾公司登記及使用之公司名稱特取部分與上訴人『英代爾』商標完全相同,並易與上訴人之另一商標『英特爾』高度近似,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或聯想。被上訴人英代爾公司登記使用之公司英文名稱為「MERRY KID'S CORP. 」,亦與其中文名稱無關,顯見被上訴人欲攀附上訴人之商譽,致減損上訴人上開二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云云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上訴人之主張應屬無據,洵無足採。從而,上訴人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公平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商標法,應為如上開聲明所示之給付,為無理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所謂之善意,係指不知其為他人之商標而為使用者而言。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二)智商○三○二字第九二八○五六五九九○號及(九四)智商○三九○字第○九四八○五一五六五○號異議審定書及商標評定書記載,上訴人之「英代爾」、「英特爾」商標已廣為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之程度(一審卷一



第一八四至一八八頁、原審智上卷一第六十三至七十二頁)。上訴人主張其「英代爾」、「英特爾」商標多年來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在全世界成為著名商標云云,似非全然無據。上訴人之商標如確實多年來已廣為消費者所熟知而成為著名商標,則被上訴人於明知「英代爾」係上訴人之著名商標之情形下,仍以混淆交易往來對象、攀附該著名商標之意,而以「英代爾」為其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能否謂被上訴人係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善意使用,而不受上訴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及被上訴人之行為不致減損上訴人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殊有斟酌之餘地。又公平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害人請求除去侵害、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之權利,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其成立要件,與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成立要件並不相同,原審未調查審酌上訴人是否符合公平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要件,僅以被上訴人未違反商標法規定,遽認上訴人依公平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為無理由,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本件屬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發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八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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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代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英特爾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