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李月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尹啟銘(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柏原製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橋幸子
參 加 人 美商艾爾派克公司
代 表 人 吳建華
共 同 惲軼群
送達代收人 陳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柏原製袋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艾爾派克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2年5 月20日以「密封體之開關閥的安裝構 造及具有開關閥之密封體的製造裝置」向原處分機關申請發 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211357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 明第20765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7年10月3 日以(97)智專 三㈠05026 字第09720529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 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 程序表示意見,乃以98年4 月1 日經訴字第09806110590 號 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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