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17號
原 告 兟儷電器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音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音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0月6 日以「音霸EB」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 「音響、音響喇叭、投幣式歌唱錄放影音光碟機、麥克風、 音效擴大機、音效擴展機、錄音座、混音器」商品,向被告 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10887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嗣音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霸公司)以 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6款規定,對之申請 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7年12月9 日以中台評字第940361號 商標評定書為其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98年4 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09740 號決定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音霸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故音霸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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