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8年度,106號
IPCV,98,民專訴,106,2009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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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楊哲斌   
被 告 百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 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準 備程序調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一千零九十二萬 六千元,應繳裁判費一十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當庭裁定命 原告於7 日內補正(見本院98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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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