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尚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47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8 月2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玖仟元正,給
付方法:當場先給付壹萬伍仟元,餘款伍萬肆仟元於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前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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