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一室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調字第47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 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
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止之房租及98年4 月至98年6 月水電費
共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元正,並當場以現金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